(二)一人公司的种类
1.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即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以及国家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此系依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所作的分类。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最古老的一种形式。相比之下,“法人独资公司特别是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的出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它出现于‘股份占有法人化’的过程,此一过程肇始于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存在,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范畴,《公司法》对此也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
2.原生型一人公司与衍生型一人公司,此系依据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所作的分类。
原生型一人公司,即由一位发起人(自然人或法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股东自其成立时就是一人的公司;与之对应,衍生型一人公司即公司在成立时不是一人公司,但在以后的公司股份流动(或出资额转让)过程中,公司股份(或出资)从多人所有集中为一人所有,公司则从原来的多股东的公司衍变为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对衍生型的一人公司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系依据一人公司股份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在理论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封闭型一人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开放型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则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
(三)一人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但自1897年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后,英国普通法开始肯定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而以成文立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开先河者则是列支敦士登。”[3]1926年,列支敦士登颁布《自然人和公司法》,它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的的成文公司立法陆续认可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