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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

  

  19世纪早期,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理论。黑格尔之后,历史主义从本质上秉承了国家主义的思想,继续提倡国家主义鼓吹的国家有机学说,认为国家是一个整体,个人只是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集体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个人离开国家而存在,是不可思议的。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公开宣扬国家至上的思想:“人民离不开国家,人民除非组织为国家,并在这个国家中生活,否则是不能享受政治权利,不能取得人格和主权的。”[17]由于这种理论的影响,虽然自19世纪中期开始,法治国的概念开始在德国盛行,但是个人相对于国家的主体地位一直未能确立。“‘法治国’中的个人并不拥有相对于国家的主体地位,其逻辑基础是‘国家——个人’二元统一,而非‘国家——个人’之间的二元对立。尽管‘法治国’承认并且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己任,这些基本权利甚至还出现在帝国和各州的宪法中,然而,由于个体并不具有相对于国家而言的主体性,因而德国公法上并不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18]“尽管为了达成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的,19世纪德国公法学说上创造了‘公法上的主观权利’概念,希望人民在国家没有依法行政的情形下,能够以投诉或是诉讼的方式,提醒国家已经违反其应遵守客观法律的义务及责任。但因为当时的国家理论无法容许国家被其臣属控告的情况发生,所以虽说是‘公法上的主观权利’,但其性质上却被认为是臣民应尽的义务。换言之,臣民有义务提醒而不是有权请求国家依法行政。”[19]历史主义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受到政治和宪政理论界的严厉批评,深受国家主义熏陶的绝对主权至上的理论家也试图将前者与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念协调起来。他们从关注整个国家的利益转向关注公民权利的维护,以及维护公民权益的具体制度。


  

  个人权利诉求是英、美一脉相承的历史传统,其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者以个体的人作为出发基点,主张以人的自然权利为本,承认个人独立,鼓吹个人利益至上,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先于一切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基础而存在,国家的出现不过是社会中个体联合的结果,基于所有个体同意而产生的社会契约奠定了国家合法化的基础,国家的功能与目的在于将个人的自然权利纳入它的秩序,并为个人提供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最低限度地保障和维持个体的生存,以此来促进个体的自由发展。在英国人看来,普通法院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最可靠的保障,是防止行政专政和暴力、捍卫自然正义的最有力的工具。


  

  18世纪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思想渊源来说,领导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们直接从欧洲,特别是从法国启蒙思想家和英国的洛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那里汲取灵感和力量。……今天家喻户晓的宪政主义更是美国人对自由主义的一大贡献。”[20]“美国宪法和宪政赖以产生和生成的原始动机和社会动力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和社会主体强烈的个人权利诉求。美国社会当时的个人权利诉求和个人权利宪法保护的需要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环境条件和时代背景。从历史渊源上看,北美殖民地人民继承了英国人的个人权利诉求的传统;从环境条件上看,北美殖民地的独立的地理环境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发展;从时代背景上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个人权利需要和诉求奠定了经济基础。”[21]自由主义思想反映在政治上就是公民不信任政府,害怕政府剥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司法审查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有效手段。


  

  集体主义、国家主义强调公共利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关注私人利益。建立在两种不同思想背景基础上的制度,其性质也有一定差异。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是社会连带主义理论的杰出体现,行政诉讼围绕权力之间的监督关系展开。国家主义虽然在德国一度占据统治地位,但其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打破了国家主义一统天下的地位,自由主义、民主理念的不断发展使德国最终建立起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体现救济权利性质的行政诉讼制度。自由主义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最终的价值追求,如果个人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侵权,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普通法传统的英美两国,基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的目的,司法审查不仅负有监督行政的历史使命,而且更是发挥了救济公民个人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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