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的微观层面,立法也处在细密化的不断完善之中。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间经过1991年的全面修改,又历经2007年的重点修改,到目前,其内在结构和程序体系已趋严密和完整。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已经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体系,比如它强调法院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强调相对性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等等。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构建了包括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等在内的基本制度体系,其周延性与任何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毫不逊色。尤值关注的是,《民事诉讼法》虽仅有268条,然而它所构建的程序规范体系已非常完整。它不仅包括审判程序,而且还包括了执行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它不仅涵盖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诉讼型程序,还涉及非诉讼事件的处理程序。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涉外程序所做的集中性规定,则因其立法例的独特性而备受国际称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不仅表现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伦理层面,在立法技术层面也同样地体现出来。
总结起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其原因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认识:
其一,注重从中国实际出发。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宣布,“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的诉讼调解制度,并且将法院调解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强调,这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实践证明,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并且通过调解来发展法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路径。不仅如此,我国还有大量的社会调解法。2009年最高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将各种调解制度形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