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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上)

  

  此外,公开法院的判决理由还具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使法学院的教学模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使现行的那种纯粹的理论性的(非实用性的)教学模式遭到淘汰,转而采用富于实用性的“案例教学法”,恢复法律这门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功能和性质的课程的本来面目。高安东教授在谈到“案例教学法”时指出,他在为法学院一年级学生讲授美国合同法时用75-80%的课时讲授具体案例,而这都是结合法官的司法意见(judicial opinions)讲授这门课的。所谓司法意见就是指判决理由。详尽且公开的判决理由是“案例教学法”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一个条件是先例。法官和律师都十分重视先例的合理性问题。但法官和律师寻找先例,也主要是寻找先例中的判决意见或理由。可见,判决理由是否详尽和公开,是“案例教学法”能否被推行的关键。


  

  (二)法国诉讼上的心证公开


  

  1806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近代民事诉讼法典。这部法典采纳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平等理念。法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是以这些个人主义的和自由平等的理念为基础的。按照这些理念,诉讼活动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对抗原则和司法中立原则。前者是指诉讼双方在法官面前提起诉讼纯属私人事务,每个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审理和提出辩护;后者是指法官在审判中起着一种被动的作用,扮演着一种消极的角色。因此,诉讼的主动权和控制权,以及在诉讼标的和诉因等方面可以决定诉讼条件的特权,都操在当事人手里。这就是所谓当事人主义。但是,这种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方式极易导致诉讼拖延的弊端。为了保障权利的迅速补偿,在诉讼方面开始强调承认法院职权介入的必要性。当时有人认为,诉讼是公法上的事,因为诉讼包含着提出一项请求,而法官则是以主权国家的名义,负有应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的责任。从1935年到1944年,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改。此后,对抗原则和司法中立原则逐步被摒弃。大多数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特别是1958年以来,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对抗原则由于采用缺席判决程序和对抗的法律拟制而受到削弱。法官的权利得到加强,并给民事诉讼带来了一种命令的,有时甚至是审问式的倾向。法官可以使证人相互质证,并和当事人对质;可以对他们进行讯问;可以审问法律上可取证的一切事实,即使这些事实没有在取证的裁定中提出;法官还可以决定听取其认为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任何证言。1965年颁布法令,设立预审程序,由一名预审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来掌握整个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加速审理的过程,消灭拖延诉讼的现象。此后,法国的诉讼制度又经过了一系列改革。[12]


  

  1975年法国制定了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法官的权限,在辩论中,出现了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的事实,法官也可采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法律观点,法官也应当依据职权考虑,甚至法官可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等规定;但是因法官职权扩大的结果,当事人的权利也突现出来。所以,法国人认为,法官的权限再怎么扩大,也要遵守对审主义(对抗制),还是要尊重防御权原则。而这种观念是基于自然法思想,防御乃是当事人的自然权利,所以法官本来就要公开其见解。纵然有些法官认为,应该要信赖法官,“法官的法律观点为什么要公开让当事人辩论?”企图以命令方式限制当事人的防御权,但是到最后,法国的法院仍将此命令宣告无效,确定了一条原则:法官就采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没有让当事人有辩论机会、陈述意见之前,是不能够采用的,以避免法官的突然袭击性裁判。根据现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与律师或当事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共同分析案情,整理出争执点,根据情况或马上进人开庭审理或先进行审前准备程序。由于整理争执点充分,透明度较高,一般开一次庭就审理结束。在心证公开的过程中,强有力的律师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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