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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性

  

  无论是报应论还是功利论都没有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的角度来理解刑罚的正当性。功利论体现尤为明显,没有区别民法与刑法。民法重补偿,刑法重惩罚;民法强调利益的公平补偿,刑法强调道德谴责。功利理论对刑罚正当性的解释,确实为司法者把个人作为工具,而不是独立自主的道德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当前,刑法理论与道德价值被割裂的趋向,功利理论难逃其责。


  

  报应论虽然把个人作为独立自主的道德主体来对待,强调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维护了道德价值。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看,报应理论点燃了人内心的复仇情绪,却没有找到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报应理论为社会报复犯罪人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没有对适当的刑罚提出有效的限制,刑罚的滥用在所难免。当前,我国“严打”和重刑观念的吸引力仍然被有些司法者和有些学者所热衷,原因也在此。对人性中憎恨和复仇情绪的鼓励,对道德价值的损害,不小于功利理论把人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的损害。同时,报应论也没有从刑法与其他部分法的区别的角度,来理解刑罚的正当性。无论在民法中,还是在行政法中,每个人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都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道德基础。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本质的区别究竟何在,报应论不能合理地作出解释。


  

  人权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作为逻辑前提。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刑法特有的调整手段,即刑罚。刑罚是对人的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的剥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所争取的胜利果实。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承认,成为世界共识,具有普适价值。既然这些基本人权来之不易,国家为什么可以剥夺呢?


  

  我们说人权具有终极价值,意思是说,人权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工具。“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原则,人权通过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资格、利益、能力和自由,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防止和扼制任何把人作为手段或工具的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的考虑。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权是一个以人道作为社会进步目标的目的性概念。”[10]那么国家剥夺人权的正当性何在呢?答案只能是,国家只有在为了保障人权的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权。当不对犯罪人的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时,其他人的人权和犯罪人的人权就会受到侵害,这样才为剥夺人权找到正当性根据。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这里有三个内容:第一,如果不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权,其他人的人权可能会受到该犯罪人的侵害;第二,如果不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权,那么其他的犯罪人也可能会侵害该犯罪人的人权;第三,因为犯罪人的人权也是要受到保护的,所以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人权。刑罚的根据,既不是对以前犯罪行为的报应,也不是对将来犯罪的预防,而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也包括犯罪人的人权,虽然刑法的规定和适用能够起到报应和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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