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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性

  

  3.报应理论要求罪刑相适应。这里的问题在于罪刑相适应的标准模糊不清,不能防止报应火焰的蔓延。罪刑相适应的标准是什么?对于犯罪行为来说,什么样的刑罚是相称的,什么样的刑罚是不相称的?这个标准很难确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原始的报应观念的体现。如果说这种观念在奴隶制社会,以人身为主的犯罪体系和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还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以人身和财产犯罪为主和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这种原始的观念应该如何适用呢?比如说,盗窃罪、抢劫罪或者受贿罪,多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是与犯罪相称的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应该判处多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两个犯罪相比较,重罪应该比轻罪处罚更重,假如重罪的刑罚比轻罪还轻,那么这是不相称的。但是对于重罪或者轻罪本身而言,怎样的刑罚才是相称的呢?横向的比较容易,纵向的比较也容易,但是这种比较不能代替刑罚与犯罪本身之间的相称性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才是最重要的,却没有明确的标准。


  

  康德的等量报应到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康德的等量报应遭遇到了上面提到的问题。黑格尔的等价报应理论,是应时代的需要而出现的,就是要解决等量报应理论所面临的困境。等价报应理论要求的罪刑相适应是指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相当,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大小和犯罪人所遭受的道德谴责的程度决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9]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与犯罪行为的价值等同,这里的价值是什么,并不清楚。而且,犯罪人的人权也不能在等价报应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4.对报应理论的批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报应理论助长了憎恨犯罪人和复仇的情绪。有的支持报应理论的人认为,憎恨犯罪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这种观点为复仇情绪找到了正当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仅表明由于犯罪所激起的愤怒是可以接受的,而且表明因为这种愤怒所采取任何行动都是可以接受的。


  

  四、刑罚正当性的重新解释:人权论


  

  刑罚的正当性何在?功利论从减少未来的犯罪的角度,报应论从犯罪人为自己选择的错误行为负责的角度来论证。功利论因为没有被现实的经验所证实而失去吸引力,而且因为把个人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而失去道德的支持。对于报应论而言,在处罚犯罪人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如何得到弥补?对于社会成本巨大的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使报应论者捉襟见肘。对于罪刑相适应,报应论者也不能给出明确的标准。而且报应论还面临助长人的憎恨和报复情绪的道德的指责,却无以应对。这是刑罚正当性所面临的困境,也为我们探索新的理论提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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