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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性

  

  从现实经验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这种对待犯罪人的改造措施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产生作用。并没有数据可以证明,治疗计划中的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比没有列入治疗计划中的犯罪人更小。相反,20世纪70年代的一份报告证明,这些计划根本不起作用。


  

  功利理论,通过威慑、剥夺或者改造从而减少犯罪。功利理论在实践数据和理论正当性上都存在怀疑。功利理论并没有被实践的数据所证实。另外一个问题是,把被告人作为实现公正的处罚以外的目的的工具是否公正?!


  

  三、现有的理论:报应主义


  

  (一)报应主义的主张


  

  对于刑罚正当性的另一种解释,就是报应。行为人选择去实施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错误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刑罚处罚,没有报应以外的其他的任何目的。犯罪人应该被视为是道德主体,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值得受到处罚。如果不去施加这种应该受到的处罚,那么就意味着拒绝承认行为人的道德主体的地位和能力。


  

  功利理论看到的是将来,即减少将来的犯罪,报应理论看到的是过去,即行为人选择了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报应理论把刑罚适用的对象仅仅限于有道德判断和控制能力并且已经做出选择的人。报应理论不允许对精神病人或者被胁迫者适用刑罚,因为他们没有或者几乎没有选择能力。报应理论也不允许以减少未来犯罪为基础适用刑罚。“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7]


  

  (二)报应主义理论的缺陷


  

  1.报应理论以形而上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以人民的权利作为基础,来处罚犯罪人,现在已经无法得到认可。无论是康德的“绝对命令”,还是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在人权需要国家权力保护和尊重的今天,都不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那种认为人们能够对一种痛苦(犯罪行为)通过附加另一种痛苦(承担刑罚的痛苦),从而使其得以弥补或者消除的思想,只有在一种宗教信仰中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自从国家的权力不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人民以来,国家就不再能要求任何人负有忠于宗教信仰的义务。”[8]


  

  2.在功利主义主导着政策的今天,我们对于社会成本巨大的刑罚,似乎不能不考虑刑罚能够带来什么收益。刑罚能带来什么社会效果?在处罚犯罪人的过程中,社会由于犯罪所受到的侵害如何得以补偿?对于这些问题,报应理论很难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是功利哲学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它决定着公共政策的许多领域。假如处罚犯罪人没有任何好处,那么为什么还要处罚?报应理论的支持者回答说,因为处罚犯罪人是正当的。这个回答很难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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