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宗教与法治问题小议

  

  再次涉及到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及其程序化的问题。刚才郭道晖老师讲到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绝对保留,只要没有法律相关规定,就不能进行行政立法,这是一种宪法解释理论,德国基本法就有类似的解释路径,但中国宪法似乎有所不同。这里,我认为,就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这可能只是一个形式的区分。如果把《宗教事务条例》改一个字,叫“宗教事务法”,通过主体叫“全国人大”,那么内容完全一样,我国的宗教自由保护状况会有所促进吗?并不因为它由行政法规变成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关执法的机制和限制措施在法治状态下就会进行自行消除。所以即使我们提高规范位阶,有了基本法律,可能也没用,操作层面仍然一样,我们现在提出来法规违宪,那下一步可能还要提法律违宪,因为我们认为法律也不能保障我们的宗教自由,困境依旧。怎样处理在宪法之下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用它来保护宗教自由?我们看到既定的立法审查程序是存在的,但其最大的问题是并没有程序化,没有确定的回复时限、格式,没有形成任何有意义的案例,作为初审机构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研究”、“必要性”为名不做实质处理,即使进入实质处理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是完全保密的,没有任何关于公民建议人参与、审查报告公开的规定。因此,这是一种没有程序功能的程序,有点像“画饼充饥”,可最终还是“饥”。这就导致该程序没办法把具体的公民建议案件化,没办法形成宗教自由与政治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具体规则,没办法形成具体的中国的宗教法治经验。我认为国家在具体的宗教管理上,要建立一套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一系列权利保护的立法审查程序,可以就地取材,以《立法法》的现有程序为基础,按照审查程序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化的改造,使得此种立法审查程序真正能够成为公民接近宪法并认同国家的回应性和保护性的程序。真正的程序化还可以调用中国本土已经成长起来的宪法学家资源,比如张千帆老师、童之伟老师,似乎会乐意在人大里面做一些宪法解释的工作,使中国的宪法学在宪法体制允许的程序内获得用武之地,这对于改革转型期和矛盾高发期的中国政治社会而言,是不可多得的理性化装置,是理性维稳和柔性维稳的法治要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才能实现宪法与所有下位法关系的正常化,使得党和国家代表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根本意志对下位法具有切实的约束力,由此我们的公民自由才能获得有意义的法律保护。我非常期待宗教管理领域的“警察维稳”模式能够转化为“法治理性”模式,降低对抗成本,扩展宽容精神,凝聚社会共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