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重要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尤其是在其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的中请书中除必须详细载明案件的隋况外,还要求载明所要求裁定的刑罚种类及罚金数额。《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询问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了中请就是提出了公诉。”德国检察官的建议与最终刑罚都较为接近,但法官倾向于对检察官的建议作一定的修正。一项调查表明,在570起案件中,与检察官建议相比,法庭审判较重的占8%,判刑较轻的占63%。然而这一调查也指出,在审判官总是倾向于把刑罚判得低于检察官建议的清况下,检察官宁肯要求判处较重刑罚,这样审判管的较轻判处也许正合其心意[3]。《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中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询问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了申请就是提出了公诉。”
在日本,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也发表意见,这叫做请求处分[4]。检察官的求刑在量刑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检察官在其职务权限上比起法官来有更多分析比较其他案件的机会。因而,检察官的求刑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带来量刑的划一性。所谓“求刑”,乃指检察官在陈述最终意见时,就自己认为被告应该被科以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向裁判所表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这已经是一项确立了的诉讼惯例。检察官的求刑与裁判所实际上宣判的刑罚之间的相乘作用中,量刑的具体基准得以确立,而且以此为基础下一个案件的刑罚量又被决定。[5]
在俄罗斯,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6条的规定:“国家公诉人提交证据和参加证据的审查,就指控的实质以及就法庭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向法院提出关于适用法律和受审人的处刑的建议。”
二、量刑建议制度之诉讼价值
根据前文所作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大多数国家,检察官均享有量刑建议权。显然,这一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意义是,通过程序来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以保障量刑的公正。事实上,作为法院刑事裁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公正问题应当得到应有的关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量刑不公、量刑失衡以及相似案件之间的量刑失衡问题,也促使人们不得不思考我国法官量刑裁量权的控制问题。当然,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诉讼价值,我们可以从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告方三个角度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