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起诉监督研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犯罪也急剧增长,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在这一现象面前表现得无能为力,其刑罚的报应刑观也逐渐被近代学派的目的刑观所取代。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也就是说,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只有“法益保护”或“社会防卫”才是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5}(P196)刑罚除了惩罚功能以外,还具有教育和预防功能,且强调对犯罪人的特别预防功能。与此观点相适应,在刑事程序法中,起诉便宜主义也随之而生,且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尽管对起诉便宜主义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其精神实质在于“,法律不要求检察官将所有的犯罪案件都提起诉讼,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4}


  

  由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官以起诉的裁量权,使其能够通过不起诉的决定适时地终结部分已经启动的案件,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程序的正义。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让被告人及时地解除诉讼的拖累,这本身就是实现了个案的正义。因此,起诉便宜主义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兼顾了实体正义,与起诉法定主义仅仅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相比,自然有其优势。但起诉便宜主义并没有完全取代起诉法定主义,主要原因是对犯罪行使刑罚权是国家恢复法律权威和法律秩序的途径,而刑事起诉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故起诉法定主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起诉法定主义存在着案不分大小、罪不分轻重都必须起诉,导致法院被卷宗淹没,给无辜者或不适用于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诉讼负担以及易使轻微犯罪人遭受短期自由刑的弊害等诸多弊端,{6}因此,“纵观当代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无不在起诉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增加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制度。起诉法定主义一元独占的局面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4}


  

  总的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起诉法定主义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以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例外和补充。如日本刑事诉讼法247条规定,刑事案件在符合条件且有必要时检察官必须起诉,这体现的是起诉法定主义。接着第248条又规定:“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境遇和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提起诉讼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这就明确规定了起诉便宜原则,实行的是“起诉犹豫”制度。与日本不同的是,德国刑诉法第152条对起诉法定主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因此,在德国,起诉法定主义是原则,而起诉便宜主义是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判例制度,法律上并没有对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两者并用的。如在美国,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但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下文将有详细的介绍),不但可以自行决定一案中有多个犯罪嫌疑人时对哪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还可以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有多种罪行时对哪几种罪进行起诉,同时还拥有降格起诉、撤回起诉和拒绝起诉的权力,如在辩诉交易程序,体现的则是起诉便宜主义。由于这一程序在60年代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以后,从70年代以来已被广泛运用,目前,美国的刑事案件有90%以上是通过辩诉交易程序来解决的。因此,可以说,在美国,起诉便宜主义实质上是美国刑事追诉的原则,而起诉法定主义则成了例外。{6}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作了适当的规定。通常认为,新刑诉法第141条和142条的规定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案件符合第141条规定的,检察院必须起诉,符合第142条规定的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第142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关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又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不过,我国遵循的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是原则,而起诉便宜主义则是例外的情况。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不论其在起诉问题上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还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原则,都是其对诉讼价值加以取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国家,其传统的立法思想是“报应主义和一般预防主义”,{6}故起诉法定主义成为普遍原则,而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例外;而英美法系国家,其追求的特别预防、效率和个案的正义,故起诉便宜主义成了起诉的原则,而起诉法定主义则成了例外。


  

  由于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兼采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检察官以起诉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官对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各国又对这一权力作了相应的制约和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