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个证据规定的积极意义
两个证据规定实施时间不长,具体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怎样的影响和变化,笔者目前尚不敢断言。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发展乃至中国法治化进程都将会产生非比寻常的意义。笔者认为,两个证据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刑事证据基本原则的确立、刑事证据实体性规则的完善这两个方面。
进步一:刑事证据基本原则的确立
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出台前,我国的法律文件中难以找到任何关于证据原则的只言片语,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则首次规定了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程序法定两大原则,从而弥补了该项空白,对于进一步理顺刑事证据体系将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1.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就写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据要求,就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也即应当推定为无罪。另外,证据裁判原则是对法官恣意擅断的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要求裁判的作出以证据为根据的证据裁判原则,就避免了以主观臆断或者其他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情基础的现象,因而能够增强司法的确定性;也限定裁判者内心确信形成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减少裁判形成过程中带来的争议,因而能够增强裁判的信服力。
2.程序法定原则
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程序法定原则从证据的运作角度被写进了刑事司法改革史:“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原则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程序法定原则将有利于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办案,严禁超出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该原则对于遏制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行为亦会产生积极影响。此外,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我国逐步确立“正当程序”的现代法治理念也会产生不可限量的作用。尽管程序法定作为一个程序性的原则,规定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里面,多少有些不伦不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诸多阻力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不失为一个策略。即《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规定的程序法定,将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促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程序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