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的进步与不足
陈卫东
【关键词】证据规定;进步;不足
【全文】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总体评价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等五部门在今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统称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进程得到了强有力的推动。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有利于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其尚不足以保障死刑案件的处理质量,以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中还存在着诸多隐患。以证据为核心和落脚点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从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着手,对死刑案件执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证据适用标准,从而有效地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实施,在制度上为“慎用死刑”装上了一道“安全阀”,从源头上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结束了之前由“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形成的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割据局面。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多年来都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的一项痼疾。迄今为止,所有曝光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涉及这一问题,足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而且将明显违反法律取得的证据,尤其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排除于定案证据之外。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排除非法证据专门设置了一整套的程序机制,明确了动议提出、举证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规则。
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虽然两个证据规定规定的是证据问题,但是由于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发展和最终被用于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运用一定脱离不开诉讼的程序。因此,证据制度的完善必将推动整个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也可以说,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为日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