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的排除
杨宇冠
【摘要】非法证据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但不能说不合法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并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不会影响惩罚犯罪,而且有利于人权保障。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可以重新取证,但是非法证据则不然。对威胁、引诱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禁止。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由控辩双方分别证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辩护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中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证明
【全文】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规定》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规定》生效已经5个多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结合《规定》实施中的情况,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相’关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界定
《规定》第一条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了界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该规定对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除了以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之外,非法证据还有许多其他存在形式,例如,以非法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应当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将来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还可以逐步扩大。
在《规定》实施过程中,有人将不合法的证据与非法证据互相混淆,这种现象冲淡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其实,非法证据与不合法证据是有所区别的。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要求取证机关、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非法证据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但不能说不合法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并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比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两名侦查人员在场,但讯问笔录上只显示一名侦查人员的签字,这就是形式上不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与形式上不合法的证据区别有二:第一,非法证据的取证活动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形式上不合法证据的取证活动并不一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第二,形式上不合法的证据可以通过重新取证或补充完善予以弥补,而非法证据通常不可以通过重新取证或修改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