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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看守所检察

  

  五


  

  以羁押为主的强制措施对保障侦查、控制犯罪是成功的,但是,这种成功的代价是以牺牲大量不应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国家司法公正为代价的。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被浪费,公民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法律监督出现了漏洞,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怎么改变这种状况?


  

  上面我们分析了我国拘留制度和逮捕制度整体现状,比较了许多国家的具体做法和联合国相关文件规定,不难发现现有的拘留制度和逮捕制度要有较大的改革,不是很快可以实现的。思想观念的变化、法律制度的修改、政治体制的改革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尽管中央要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但是在打击犯罪的实体要求下,一些政法机关仍然强调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要想通过严把逮捕的三个条件关来降低逮捕率从而降低羁押率阻力很大。目前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笔者就考虑是否可在捕后寻找一个办法来降低羁押率,因为这样的思路不会和现有的制度设置冲突。笔者花了近三年时间去了全国200多个基层检察院、200多个看守所进行调研,和5000多名在押人员进行交流,发现现有法律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规定不少,但是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救济的缺失使得法律规定形成空转。在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中,监所检察部门均在看守所设有驻所检察室,其职责范围就是监督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从拘留到二审生效这段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里都处于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范围内。根据目前法律对监所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调研的结果,笔者拟定了“建立由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和制作了《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6]工作机制分十一个具体步骤,主要有驻所检察官发放“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情况,认为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在查阅在押人员案卷材料后商本院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决定是否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以口头建议为主,书面建议为辅,复杂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驻所检察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商定释放日期,并监督变更执行。如果相关部门不同意关于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驻所检察官应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说明并送部门负责人审查,如果书面说明不足以说明继续羁押的理由,应报告院领导决定是否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评估表主要是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种类和大小进行分类量化,使驻所检察官能够准确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内容包括刑法、刑诉法所规定的所有影响逮捕的条件和情节,如逮捕证据分值、涉案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的法定刑分值、逮捕必要性分值(犯罪结果、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加重情节、其他有关社会危险性情况、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的情节等七个方面)、明显无必要羁押的因素认定分值。有利于被告人的项目为负分值,不利于被告人的项目为正分值,所列各项分值相加,总分在-6分以下的,可作为无羁押的必要性参考。由于犯罪的类型较多,试验阶段主要限定在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涉嫌伤害(轻伤)犯罪、涉嫌盗窃犯罪,且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其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五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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