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矛盾化解:由“赔偿从轻”向刑事和解的递进

社会矛盾化解:由“赔偿从轻”向刑事和解的递进


李卫红


【关键词】赔偿从轻;刑事和解
【全文】
  

  2010年5月6日,31岁男子林銮建因醉酒驾驶致一死一伤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前,林銮建的家属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偿202万元并获谅解。围绕着林銮建的判刑是否合理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并引发关于“花钱买刑”的争论。公众基于传统主流的公平正义观而认为实践中“赔偿从轻”的做法有失公正,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得在法律面前不能实现人人“平等”,甚至“惩罚”与“改造”罪犯也成为纸上谈兵。同时,实践中某些不是严格按照正当制度来操作的做法(如只要赔钱就减刑),使得对“赔偿从轻”内涵的理解陷入一种字面化的误区。


  

  一、“赔偿从轻”的合法性


  

  (一)量刑阶段的从轻处罚


  

  关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第一种情况的“赔偿从轻”是在审判阶段,是由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告人表现提出量刑建议,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在量刑过程中考虑行为人的悔罪程度而最终决定对其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量刑阶段的赔偿从轻具有其合法性:(1)赔偿后从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理论要义在于: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性(主客观相结合),对其判处与此相当的刑罚,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显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赔偿认罪说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应当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2)赔偿不等于从轻处罚。在刑法框架内,犯罪人积极赔偿表明了其悔罪态度,从而部分地说明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减小,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其不是只要赔偿就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简单对应关系,关键是犯罪人通过赔偿而悔罪,法律认可这种形式,通过从轻处罚予以体现。(3)彻底惩罚犯罪不等于对犯罪分子判处大众所理解的重刑,也不等于这样就可以实现特殊预防。


  

  (二)行刑阶段的赔偿从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