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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垄断行业的调控与监管

  

  目前,我国在合法垄断行业中基本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运用各自领域部门法对行业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亦依照《反垄断法》对各行业的行为实施监管处理。由于诸多部门法律文件在《反垄断法》设立之前对各自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均有所涉及,因此就产生了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部门关于反垄断的监管重复。如《电力法》 针对供电企业是垄断企业的特点,规定了供电企业“不得拒绝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不得歧视”(第四十一条) 、“不得滥收费用”(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等条款,并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了电监会“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涉及的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的电信网间互联的相关监管措施,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对电信企业服务的竞争监管的规定;以及对上述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性规定。 因此,协调好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反垄断监管工作中的关系之于合法垄断行业的有效监管可谓重中之重。可以考虑借鉴金融业监管领域的协调经验,诸如建立类似央行会同“三会”的联系会议制度,或达成诸如备忘录之类的协调反垄断监管的相关文件,并建立行业反垄断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在依照协议文件执行反垄断监管职权时,相互之间应予以协调合作、互通有无,行业监管部门可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则解释《反垄断法》的相关疑难问题。


  

  2.垄断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1)竞争法角度之监管


  

  竞争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己任,在我国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基本法律制度,它们对维护垄断行业竞争秩序和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意义深远。在垄断环节,行业的垄断状态与合法经营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种种垄断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同等禁止,如部分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交易、限定用户购买其制定经营者的商品,从而干涉到关联行业的有序竞争环境,排除、限制了竞争。因此,在这一环节,有关部门应依照《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严格监控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发现垄断行为时,依据该法第七章严肃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事件的处理予以公示,以增加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而在非垄断环节,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就更加层出不穷,一方面经营者可能继续借用自身独特优势地位,继续从事对该环节竞争有所影响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亦会趋从于利益而与非垄断企业一样发生普通意义上的垄断行为和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鉴于此,在这一环节应秉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不但应继续重视相关的反垄断工作,依照两法条文的明确规定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且应该强调对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违法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惩罚,最终实现各个垄断行业竞争环境安定有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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