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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垄断行业的调控与监管

  

  4.政企分离


  

  我国的大部分合法垄断行业,都是由原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设立起来的,因此最初既带有政府的行政色彩,对外又是属于企业运营的性质,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身份集于一身,造成部分行业官僚主义严重,凭借这种独特优势身份实施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妨碍国家市场经济的和谐有序运行。因此,深化垄断行业体制改革,最为重要的就是逐渐实现垄断行业的政企分离,积极推进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已有民航、电力、邮政等部分行业通过近几年的体制改革实行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等,建议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同时继续深化其他诸行业的分离改革,学习、借鉴完成改制的行业监管与运营主体分离等经验,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总结出适合本行业的改革途径。其中,要隔断政府与企业的内部联系,明确政府职能即服务公众和监管行业经营行为,不应过多的干涉企业内部的运营策略和模式。


  

  三、合法垄断行业之监管


  

  (一)放宽行业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


  

  在当今市场经济中,竞争可谓协调各主体有序经营的一大法宝,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言更是意义重大。在存在竞争的环境中,经营者为获得顾客青睐,必然会改进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供优惠价格,不断推陈出新等等。市场准入是国家对行业主体资格进行确立、审核的管制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行业内企业的质量和数量。在诸多合法垄断行业中,除了部分依自然属性确实不适宜多家经营的行业以及需要持续稳定提供民众服务的供水、供热等行业的垄断环节外,国家近几年来一直对垄断行业保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的积极态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加大对其的财税金融支持与鼓励。2009年的《通知》亦提出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垄断行业中,部分环节的确不能或不适宜竞争即具有垄断性,即涉及传送网络与其他设备的电网、输油管、运输航线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更多的环节参与竞争已具现实性,如邮政部门的快递领域、电力行业的发电供电、民航的客运货运等等,因此,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倡导下,应在各行业的非垄断环节积极引入市场竞争,逐步实现垄断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简单地强调市场准入尚欠不足,建议结合各垄断行业自身发展特点建立健全财务、技术、资信等相关准入条件、进入程序以及鼓励优惠措施等具体细则,以保证进入企业具有优秀品质和足以带动行业竞争的潜质,最终能够有效刺激合法垄断行业健康、繁荣发展。


  

  (二)健全完善垄断行业之监管体系


  

  1.垄断行业的监管体系的协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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