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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垄断行业的调控与监管

  

  ②强制交易。对于禁止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与其指定之经营者交易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所涉及。然而,现实生活中合法垄断行业强制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供气、供水电等公用企业在接煤气、用水电时要求必须购买或更换其指定的仪表品牌;电信行业强行搭售指定话机、以差别待遇方式限定他人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等;银行业在央行推广支付密码器之时要求坚持自愿使用的政策下,部分银行却以帐户资金无法流通的理由强行开户公司购买支付密码器并支付远高于央行的协议价。一些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方式来普惠群众和应对竞争,而是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强迫限制、推荐使用、搞差别待遇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进行指定交易,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行业良性发展,甚至限制了相关非垄断行业的市场竞争,从而最终妨害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发展。


  

  ③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反垄断法》禁止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但部分行业经营者的行为却屡与其产生冲突:石油公司搭售清洁剂、盐业公司强制经营户购买除碘盐外的多品种食盐,铁路、民航部门要求购买保险或保价运输,甚至有某地邮局竟搭售起了稻种,种种现象无不表明某些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泛滥,严重危害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


  

  (2)创新能力不足


  

  由于实行国家垄断经营,诸多合法垄断行业在市场运营中常常因为自身市场优势地位而安于现状,缺乏发展进步的外界刺激与动力。在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高度垄断的行业里,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经营者欠缺危机意识,安于享受国家政策、自然垄断地位带来的高额利润,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技术进步与创新发展方面或莫不关心,或因传统思想牵绊而顾虑资金风险及收益回报,毕竟,技术创新的前期设备更新、资金及人员投入对庞大的企业整体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在已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仍但当着“挑大梁”的角色,中小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多的资本投入垄断行业,然而一旦进入,当政策或其他外部、内部因素改变时,以前的投资就化成沉淀成本,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他们不太愿进入垄断行业。 这样,真正切实有效的竞争机制并未形成,国有垄断企业仍然占据着行业的领头优势,其余进入的非公主体无法与其垄断地位相抗衡,竞争带来的刺激企业创新进步的好处之于合法垄断行业也自然无从谈起。


  

  (3)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诸多合法垄断行业来看,由于垄断行为、利益驱使,使得其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冲突频发。如前文所述的多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可以看出,各领域的价格一路攀高、乱收费用,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屡遭侵犯,却经常迫于垄断行业的地位不得不接受这种事实。另外,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属性明显,作为消费者与财力雄厚、机构严密、同行政单位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经营者相抗衡时,仅凭自身力量根本无力谋求补偿,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也极易受到损害。 近几年,从老百姓与诸多垄断行业的诉讼来看,消费者败诉几乎成了定律,垄断行业经营者在抗辩时或举出国际惯例或列出种种资料数据展示其高昂成本、资源短缺、为公益实际在承担亏损等等诸多理由,然而内部人员待遇优厚、企业年利润颇高,在公众无法获知行业真实运营数据的现状下,诉讼结果大多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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