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Diamond v.Diehr案(以下简称帝盟案)[6]
帝盟案是计算机软件获得发明专利的转折点。本案涉及的发明是一项将未加工的和未熟化的合成橡胶模压成熟化的加工产品的方法。完美的加工结果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待压模品的厚度、压模过程中的温度和该压模品受压的可允许时间。人们可以根据利用时间、温度和熟化关系,通过阿赫尼斯方程式(Arrhenius equation)[7]计算何时开模并取出产品,然而在此项发明之前,模具内的温度被视作不可控制的变量,常规生产只能估算熟化时间,因而不能得到最佳的加工效果。本案涉及的发明对技术的贡献在于不断测量模具内部的实际温度,这些温度值被自动输入一台利用阿赫尼斯方程式不断重新计算熟化时问的计算机内,当不断重新计算的时间等于流逝的实际时间时,计算机发出开模信号。专利局驳回了专利申请,但是联邦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撤销了该决定,认为该权利要求并不因为涉及计算机而不属于可专利的法定主题。联邦最高法院准许调卷审核,并维持了联邦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院的理由是:显然,计算机是不能熟化橡胶的,此项申请专利的方法是将计算机的利用和传统的物理与化学的橡胶加工方法相结合,大大减少了“过分熟化”和“熟化不够”的可能性,那么作为这样一个整体(as a whole)方法当然能够成为可专利的主题。[8]尽管国会尚未修改专利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经开始改变了在本森案中的保守态度,帝盟案涉及了计算机和数学公式,但是该发明其实是数学公式借助于计算机和其他橡胶加工的机械而产生的实际利用,产生了技术上改进的效果,比如万有引力公式当然不能受到专利垄断,但是利用万有引力公式发明的新机器当然可以授予专利。另外,专利申请人撰写的权利请求也充满了技巧,申请人在权利请求中把计算机软件描述为工业方法的一部分,从而避免了对于“科学原理”寻求垄断的联想。总之,帝盟案大大限制了本森案的适用范围,计算机软件已经不再成为可专利的绝对障碍了。 [9]
3.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V.SignatureFinancial Group,inc.(以下简称银行案)[10]
银行案是继帝盟案之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一次重大突破。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是轴辐式金融服务数据配置处理系统,就是通过计算机运算将不同的共同基金(即辐)汇集成一个单一的投资组合(即轴),从而可以以“合伙投资”的方式按资产比例分配管理费用与税务支出,并且能够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的一个半小时之内确定其中每项共同基金的当日股价。本案被告凭借此系统已获美国5193056号专利,但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被告随即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判决被告(上诉人)胜诉,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将全案发回,要求地方法院依照所定判决理由重审(reversed and remanded)。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引用Freeman—Walter—Abele中的两阶段测试法有所不妥,在认定一项发明是否属于专利的法定主题时,不要仅仅关注于其是否是法定的主题之一(即方法、机器、产品和合成物之一),而在于该发明的根本特性,尤其是实用性,本案所涉及发明虽然是以数据(价格、利润、比例、成本分配等)来表现其结果,但仍然产生了有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a useful,concrete and tangible result),计算机软件的适用并不影响其取得专利,另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此案中也否定了商业方法例外。[11]此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影响,联邦法院的法官自本森案至此完成了接近一百八十度的转向,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采取了极其宽松的态度。仔细观察银行案中涉及发明专利的权利请求1,其要求中的硬件包括用于数据处理的中央处理器、存储数据的存储装置及运算逻辑电路,和通用计算机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然而一经和商业方法以及为商业方法专门设计的计算机软件结合,便被当作一种新型的机器,尽管这种机器的“技术贡献”仅仅是可方便的用于某一商业目的。按照这种推理,许多原来可能归为抽象概念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事物(例如投资模式、管理策略、资源配置方法)均可以通过制作软件或以软件为媒介获得专利保护,而Freeman—Walter—Abele中的两阶段测试法几乎可以说是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