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高逮捕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构罪皆捕”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国家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注重发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功能,对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则相对轻视乃至忽视,因而,“构罪皆捕”的执法观依然存在。有人认为,逮捕起诉工作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使被告人判刑,如果多提保障人权,势必导致打击不力,甚至产生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后果。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虽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但并不违反现行刑事法律规定。(2)认为不捕会影响诉讼效率。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捕决定确实会增加承办人员的工作量。按照目前的工作程序,承办人员除了正常的审查阅卷外,对于不捕案件,检察院内部还存在着层层审批机制。在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许多案件承办人认为与其不捕自找麻烦,不如直接逮捕省事简单,何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3)评估机制不合理。虽然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已不再把不捕率列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上级院也相继在考核工作中取消了对于不捕的控制率,但是却将不捕案件列为检务督察的重点督察对象,且作为每年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而对逮捕的案件却一般不予督察和评估。除了上级院和本院有明确的督察要求外,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在其组织的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门执法检查中,也都把不捕案件的列为重点检查范围。这种督察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不捕权,遏制司法腐败,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下级检察院为了规避风险,提高业绩考核的成绩,就尽可能地少用甚至不用不捕手段,对一些本来完全可以不捕处理的案件也批准逮捕。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诉讼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法律内涵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识,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一种满足。{2}诉讼价值评析在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解不捕制度的诉讼价值具体体现在对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作用。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力图体现将两者相结合的理性要求,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高效,维护社会秩序。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要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准确打击犯罪,又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性,防止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和解不捕制度在诸多方面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