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事实证据审查“七要”
陈华杰
【关键词】死刑案件;事实证据;审查
【全文】
死刑案件的事实是决定剥夺被告人生命与否的关键。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审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核实案件的事实,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死刑的标准作出严谨、准确的裁判。因此,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是正确定罪量刑,力争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审查和认定死刑案件事实时应特别注意和着重把握好如下方面:
一、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必须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审查死刑案件事实,首先要重点审查案件事实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要从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大小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行为人主观恶性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十分突出的,才可以认定存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
定型是指证明事实的证据固定,使被证明的事实稳定,尤其是主要事实处于静态,没有根本性的变动。同一是指在事实的认定上排除了推断性、可能性,即排除了各种合理怀疑,侦、控、辩、审认同归一。死刑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明了,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惟一性。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有矛盾、有争议,证据互相排斥,前后陈述不同,所认定的事实不一,是难以分清罪责和正确适用死刑的。在审查死刑案件事实的综合材料一时,一定要注意所反映的案件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分析推理的方法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
任何指控犯罪的证据、事实都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未经庭审依法核实、认定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不具有任何法律后果,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事实是死刑裁量的惟一事实依据,是适用死刑具体法律条款、标准的前提和基础。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证据、事实的审查认定尤为重要和审慎。应遵循如下原则妥善处理:1.改变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经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后,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无异议的,二审可直接认定;2.改变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裁定发回重审;3.因改变事实认定而可能引起无罪判决等重大变动的,即使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认同,二审法院也不宜直接认定宣判,应裁定发回重审,并由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重新作出正确裁决;4.改变事实认定将加大被告人罪责,加重其刑罚,被告人、辩护人对所改变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直接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