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保证。我国基本法律中虽没有明文规定品格证据,但在一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品格状况,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调查品格状况作出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颁行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具体量刑中,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再次强调,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如第21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对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作出相应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都为实践办案中运用品格证据提供了依据。{11}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品格证据与量刑之间的关系直接联系起来,如第9条规定: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本法条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将品格证据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因素。而即将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丰富了量刑建议中关于品格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