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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的理论基础

  

  传统刑事司法以“社会危害性”为标本,以“刑罚为基础”的处理模式加重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对成年人刑事政策的依赖。近几年相关未成年人犯罪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价值理念和实践模式走向独立提供了条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破了以往量刑判断的基准。将与犯罪事实关联并不紧密的生活条件、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及生活习惯等纳入到最刑考察的范畴。特别是刑事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人身危险性”在未成年人犯罪件中对量刑的影响。而“人身危险性”衡量的指标集中于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中。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运用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而检察机关以品格证据为量刑建议因素的践行将继续丰富其赖以生存的政策土壤。


  

  三、渐趋完善的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中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的法律基础


  

  在成文法系国家中,鲜有法律对品格证据的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也不例外。但对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相关的法律文件不在少数。国际法律文件以《北京规则》为代表,该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该条明确规定,品格证据既可以作为量刑依据,又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对品格证据的调查基础之上。


  

  域外各国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适当地品格证据收集是少年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侦查程序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至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侦查。”《新加坡儿童和少年法》第57条规定:“法院为了使处理该诉讼可能对该儿童或少年有利,应调查该人的日常行为、家庭情况、学校记录以及关于病历的资料。”日本《少年法》第11条也规定,要调查少年与家庭及监护人的关系、境遇、经历、教育程度及情况,不良行为经过、品行、案件关系、身心状况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第89条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还应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其他个人特点以及年长的人对他的影响。”泰国成立了专门的青少年观察监护中心,专门对违法青少年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家庭背景、青少年本人的历史、违法的背景等等,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的动机、人身危险性以及改造可能性,然后做出结论性报告,供有关警察和检察官处理时参考。{10}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4、405、607、608条确立了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如何采集品格证据、适用方式及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做出了不同规定。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调查内容是: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1970年)第10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做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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