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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的理论基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建议中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的政策背景


  

  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片面强调哪一方都有失偏颇,但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背景与刑法发展趋势来看,从宽应处于首要位置,否则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体现为区别对待,个别化处理原则,同时强调法与政策的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件中的运用同时也是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只有掌握、了解未成年人的个人性格、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才能使法官准确裁判量刑,从而实现刑罚个别化。{8}成文法虽然有可操作的优点,但缺乏灵活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机械缺乏灵活性的缺陷。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试点与统一司法解释的即将出台无疑为检察机关实践灵活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契机,而品格证据在量刑建议中的运用将进一步拓展检察权自由发挥的空间。


  

  另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运行,要求检察权功能的行使绝非仅仅实践法律逻辑的周密,简单实现法律功能,它更有深层的政治和社会含义,脱离政治和社_会效果,法律效果也会失去方向。曰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一味的追求惩罚犯罪,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理应做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示、秩序维护与自由、正义兼顾。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考虑,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宜从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中脱离出来。弄罚重点宜从“已然行为”转向“未然行为”,由报应刑观念转向教育改造为主的预防观念。着眼于“未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其性格倾向、个体原因入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的负面作用、犯罪原因的外来性与有限性及犯罪动机的低级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人身危险性要低于成年人犯罪。对于有证据证明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立功、悔改表现好、平时习惯良好等从轻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子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一味的从宽,还要注意该严则严的规定。对于多次作案、累犯、手段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家庭监护条件差的未成年人宜建议从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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