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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
王记恒,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为王先林主持的200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研究”(项目批准号70473001)和2005年度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项目批准号05SG17)的初步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4.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5.
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3.
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至少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一是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根本属性。二是非独占性。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合法方式获得秘密信息,并可以继续受到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只要该信息仍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是受保护时间的不确定性。秘密信息得以众所周知的时候就是该权利不受保护的时候。
此处“营业秘密”即商业秘密,我国台湾地区将商业秘密翻译为“营业秘密”。
参见市井辉生:《知的所有权-现代实务法律讲座》,株式会社青林书院,1977年10月初版,第179页。转引自 徐玉玲:《营业秘密的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3.3.
徐玉玲:《营业秘密的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3.3.
张五常:《商业秘密的产权问题》,载 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论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43.
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7.
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45.
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8.
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40-241.
据调查,只有17%的企业经常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培训(54.33%的企业选择“有,但不多”,25.5%的企业选择“根本就没有”),只有40.5%的企业在商业秘密授权时签订保密合同(31.33%的企业选择“有时签”,25%的企业选择“根本不签订”)。统计有效问卷数量为600份。
王先林:《中国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载王晓晔主编《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0.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32.
文件的主要内容参见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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