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有刑法条文对基因技术危害行为的规制
(一)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设立专门条文对基因技术危害行为进行规制,纳入刑法射程的有以下一些情形
以危险方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使用或使用基因武器时因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违规制造、销售转基因枪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冒转基因药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转基因劣药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转基因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转基因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伪劣农药、兽药、化肥、伪劣转基因种子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化妆品行为)、生产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转基因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转基因动植物行为)、假冒专利罪(假冒转基因专利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如侵犯他人基因数据库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他人基因技术商业秘密行为)、故意杀人、伤害罪(利用转基因技术故意杀人、伤害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使用转基因技术时,因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故意毁坏转基因动植物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破坏国家设立的基因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非法获取列为国家秘密的转基因技术信息的行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如非法持有列为国家绝密、机密转基因技术文件资料、物品的行为)、虚假广告罪(如隐瞒所销售食品为转基因食品的广告)、非法经营罪(如非法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基因技术危害方法的行为或、)、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转基因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转基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罪(转基因医疗事故行为)、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或虽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未取得转基因治疗专项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向水体排放转基因废物、转基因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批准不安全的转基因技术投入应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批准不安全的转基因技术投入应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意、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如故意、过失泄 漏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转基因技术资料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如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转基因废物排放到水体,造成水体被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转基因传染病病原体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放纵走私罪如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转基因动植物的行为)、商检徇私舞弊、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转基因物品检验结果的行为)、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失职罪(如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转基因动植物检疫结果的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对生产、销售伪劣转基因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基因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基因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故意、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如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漏列为军事秘密的转基因技术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