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互涉犯罪之刑罚裁量问题研究
莫洪宪;张煜
【摘要】在刑事司法领域,两岸互涉犯罪的惩治问题已日渐凸显。对于海峡两岸互涉犯罪惩治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问题诸如管辖权的冲突、侦查、审判、刑罚之执行等的妥善解决。在海峡两岸互涉犯罪惩治的一系列环节中,审判权的行使居于核心地位,而如何在审判中进行刑罚裁量,就必须考虑大陆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及海峡两岸达成的政治共识及司法领域存在的互助协议框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裁量海峡两岸互涉犯罪之刑罚。
【关键词】海峡两岸;互涉犯罪;刑罚裁量
【全文】
一湾浅浅的海峡,隔开了台湾地区与大陆,一段并未远去的历史,隔不断四十年的乡愁。时间与空间,造就了海峡两岸不同的发展轨迹,也造就了海峡两岸不同法域的现实。随着两岸关系的解冻,两岸因不同法域的背景而造成的司法领域的冲突及两岸互涉犯罪的惩治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双方的关注。正如《台湾新生报》题为《两岸合作打击犯罪应该去政治化》的社论所言:“目前两岸跨海犯罪的情况,用‘百毒齐放’来形容也不为过。”{1}
所谓两岸互涉犯罪,是指依据海峡两岸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认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危害结果,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对方实际控制的区域,或者发生在对方的船只、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上,或者犯罪人与被害人其中之一是对方实际控制区域居民的犯罪,但是,那些针对对方的纯粹政治性的刑事案件除外。{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两岸互涉犯罪,是指涉及台湾地区因素在内的刑事案件,既包括在大陆境内侵犯台湾地区居民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包括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境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案件,以及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中任何一个因素涉及到台湾地区的案件。{3}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对于两岸互涉犯罪的概念界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即,两岸互涉犯罪是指在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为补充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之内,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其中任何之一发生于对方实际控制的区域内的犯罪案件。但是,纯粹政治性的刑事案件,如台湾地区居民针对大陆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亦应属于两岸互涉犯罪的范围。
一、海峡两岸互涉犯罪之刑罚裁量问题的提出
对于两岸互涉犯罪的惩治问题,以海峡两岸不同法域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为起点,以对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的审判为核心,以对两岸互涉犯罪的刑罚执行为终点。在这一过程中,刑事审判权的行使居于核心的环节,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直接决定了对于两岸互涉犯罪进行刑罚惩治的形式与内容,而对于两岸互涉犯罪的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权行使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对于两岸互涉犯罪的惩治最终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实现。
对于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的审判权及量刑权的实现,以两岸管辖冲突的解决为前提,对于两岸刑事司法管辖冲突之解决,学者多有论述,主张应在1992年所达成的“一个中国”的共识基础上,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法域平等原则及效率原则,{4}{5}在刑事管辖上实行犯罪地管辖为主,实际控制管辖为辅的原则,{5}32那么在对两岸互涉犯罪进行刑罚裁量时,不仅要考虑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也要考虑两岸不同法域之冲突问题,“一个中国”的政治共识在“各自表述”的情境之下,便出现了对于互涉犯罪台湾地区与大陆都认为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因而认为自己的法律具有施行于对方实际控制范围的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而台湾地区“刑法”第3条、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犯罪之行为或者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6]这就使得在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在刑罚裁量时,不仅要遵循平等、效率等原则,也要考虑海峡对岸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及双方达成的共同打击互涉犯罪的协议框架,合理地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为互涉犯罪之审判权的行使及量刑权的实现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