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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勒莫公约》相关议定书对我国刑法的影响

  

  (一)议定书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限于我国刑法上的“妇女、儿童”,也可以包括成年男子


  

  该议定书的宗旨虽是“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但毕竟不限于妇女、儿童,而是包含了“贩运”成年男子的情况。我国现行刑法将“拐卖”人口犯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和儿童的作法是值得推敲的。


  

  1.成年男子也需要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该议定书之所以在关于“宗旨”的规定中特别提及“妇女和儿童”,是由于“妇女和儿童”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和更多地受到这类犯罪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成年男子绝无成为该罪犯罪对象的可能,或不需要刑事法上的保护。相反,为了体现《联合国宪章》“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从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到2000年的本议定书,均未在立法上从种族、性别或年龄方面限定贩卖人口犯罪对象之范围,而是在国际法上确认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平等保护不受贩卖(运)这一最基本的人权原则。


  

  2.成年男子具有“剥削”的价值,完全可能成为“贩运”的对象。该议定书中的“人口贩运”是以“剥削”为目的的,而议定书中的“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事实上,当代人口贩运的犯罪之所以极少发生在成年男子身上,其原因除了成年男子自我防护能力较强而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成年男子作为“剥削”对象的“价值”较低。一方面,生产力的进步,使大规模地、单纯地利用体力从事的、原始的简单劳动几乎消失,即使存在也不足以形成一个较大的对此种劳动力的非法需求市场,加之奴隶制的消亡,当年贩运“黑奴”似的人口贩运已显得无利可图了;另一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之下,色情市场中的“性工作者”(卖方)主要由女性构成,“消费者”(买方)主要以男性居多,这便形成了成年男性作为人口贩运“剥削”对象的价值相对低下的另一个原因。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和新兴需求的出现,男子已经开始进人“性工作者”的行列。在世界范围内,“卖淫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妇女,男性卖淫也很活跃。这种卖淫随着现代社会性解放而急剧增长”;在我国,“卖淫嫖娼”行为也已不再限于女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相反的情况或同性间的性交易都已开始出现。为此公安部还专门于2001年2月28日发文,废止此前相关规定,重新界定了“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将卖淫嫖娼行为延伸至同性之间以及男子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范畴。[1]可见,新的社会需求又重新“赋予”了成年男子作为“剥削”对象的“价值”。另外,需特别提出的是,现代医学发展所导致的对人体器官供体的需求,也使成年男子越来越可能成为人口贩运犯罪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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