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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勒莫公约》相关议定书对我国刑法的影响

论《巴勒莫公约》相关议定书对我国刑法的影响


许晓娟;彭志刚


【摘要】《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等三个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所设立的犯罪应视为公约确立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文难以完全涵盖这三个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应尽快调整。
【关键词】议定书;贩运人口;偷运移民;枪支弹药
【全文】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即《巴勒莫公约》,下称《公约》)是在跨国有组织犯罪严重威胁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安全的背景下诞生的,是国际社会第一部控制跨国犯罪的全球性、全面性的国际公约,它所体现出的强化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法律控制的国际理念必将对我国刑法产生重大影响。就笔者理解,我们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将《公约》中关于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洗钱行为和腐败行为刑事定罪的规定,看作是其刑事实体法体系的三大支柱,它们分别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之组织体本身、“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挥各自的效用。同时,《公约》还专门规定了有关妨害司法的刑事定罪问题,以期有力保障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司法活动,确保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效果。应该说,作为国际刑法的《公约》其本身所构筑的这一刑事法体系已经相当完备。然而,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对某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实施的犯罪还必须另作详尽规定。为此,与《公约》相配套的还有三个针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即《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它们也应被视为《公约》的有机组成部分,必将对我国刑法产生重大影响。在此,笔者仅从协调我国刑法相关规范与此三个补充议定书的关系,履行议定书所确立之国际法义务的角度,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贩运人口的犯罪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根据该议定书总则部分第1条、第5条确立的犯罪应视为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因而,该议定书所确立的犯罪也应该在各缔约国国内法上被规定为犯罪。该议定书中的“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这与我国刑法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有区别的。我国要全面履行该议定书所赋予的义务,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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