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顾越利
【摘要】以沟通与协调为特征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是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创建的一种新机制。它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效率和实现和谐司法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机制已经成为传统的权力关系——权力制衡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回应处于世界各国民主宪政改良源流之中的“协调”机制的一种主动姿态。要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良性互动须遵守法治的原则,并恪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家权力运行在目的方面的要求,也需要增强来自体制内外的有效监督。
【关键词】司法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机制;行政审判效益;合理性
【全文】
行政诉讼是法治社会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通过“司法审查”有效制约行政权力,可以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与社会发展的正常。我国确立并施行行政诉讼制度以来,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使原有的“官”“民”冲突更为明显。大量的行政争议考验着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机制。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如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是学术界与司法界智慧的产物,[1]其已在全国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践。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当前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双重任务,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即为更有效地完成行政审判工作而施行的具体工作措施。“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本内容及目标在于: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人民法院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及具体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或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使行政审判达到实现个体利益保护与保证社会整体发展双赢的良好效果。
但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表现出的以沟通与协调为内容的权力关系形态似乎与民主国家传统的权力关系要求相悖。众所周知,分立制衡是近代以来民主国家权力关系的基本准则,司法权与行政权建立互动机制是否会将行政权与司法权集约化而违背分立制衡准则?是否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宗旨?是否将使行政诉讼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与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弱化甚至废置?……笔者认为,在当代社会发展环境下,权力间的“协调”是对传统的权力关系模式的有益补充。建立以沟通与协调为内容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对提高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审判效益、实现和谐司法有积极作用。
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本内容
2007年3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曹建明在回顾并肯定全国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就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八条具体意见,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便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曹建明说,行政审判需要经常与政府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司法与行政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应当相互理解和良好合作。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平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矛盾,沟通联系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增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努力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曹建明指出了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加强沟通与联系的多种方式,同时强调应当注意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