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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市场监管

  

  上面的描述只是想让大家对于中国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中国的发展与西方社会呈现出一种“互逆式”的相反道路。在美国社会,起先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20世纪20年代末的“大萧条”使人们意识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的局限性,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展开便一直强调政府管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一直到70年代经济停滞时期,才逐渐放松管制,出现了新自由主义的思潮。反观中国,刚刚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政府习惯了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管制,便出现了如何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在这两种不同背景的比较下思考中国的政府管制问题是有意义的。基于这种背景认识,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使我们需要我们注意的:首先,在西方国家,政府管制其实一直只是市场机制的一个辅助工具,而在中国我们对于市场作用的认识是不够的,民众在心理上还是期待一个强大的无所不管的政府存在。所以,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促进健康的市场环境的运作,是当代中国政府最为紧迫的任务,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远远未完成经济体制的转轨,以至于欧美国家至今不肯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当然这些国家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其次,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政府自其中地位的改变,即从一个经济活动的主导者变为经济秩序的维持者但是,政府作为“理性人”并不会主动去实现此转变,除非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中国所有的改革都属于“危机型改革”也说明了这一点)这些理论也印证了席涛教授关于管制制度改革的背静是美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判断,只是二者是不同的方向,不过现在中国政府也面临着严峻的民生问题,这和美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后转而关注社会管制也是一样的。


  

  席涛教授在本书的末尾提出监管体制的核心是解决“监管监管者”的问题[18],必须将监管者权力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他认为OMB/OIRA就是这样的机构,处理、协调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并且发挥了切实有效的作用。当然,这因是在美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下的制度安排,并不适用于中国。但是,这也印证了朱维究教授提出中国当代行政法的任务是既要对管理者的管理实现法制化,也要制定制约管理者活动的法。[19]席涛教授认为从对美国政府管制体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启示[20]:(1)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促进市场有效运行;(2)以市场激励方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管制框架;(3)建立政府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和程序;(4)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经生效的规章进行评估。在2010年的一篇文章[21]中,他对中国法律法规的影响评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笔者在下文便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法律是社会重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市场配置的重新调整和分配,目的是给社会经济提供安全保障和稳定预期。但是现在我国的法律只是框架性规定,本身非常原则和抽象,实践中也会遇到执法和守法的障碍。所以必须具备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于是就有了我们知道的法律和不知道的法律。那么如何提高我们知道的法律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减少我们不知道的法律的配套措施呢?他认为应当建立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 的影响评估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包括立法前评估和法律法规生效后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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