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入成本-收益分析程序的立法,在1995年第104届国会之前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该届国会把改革管制制度作为主要议题,通过制定1995年《无资金保障施令改革法》、1996年《小企业实施公平管制法》及2002年《管制改进法》等,在微观层面建立起监管机构成本-收益分析的法律制度,并将收益大于成本或者管制的收益能够证明为它所支出的成本是合适的作为制定规章的标准。同时,还建立了复审OIRA审核后的独立监管机构的重要规章,形成了一种政府系统内相互制衡的政治连带责任。[8]
二、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绩效评估——一种新方法的实验
2003年颁布的《监管分析》,是OMB和OIRA关于成本-收益分析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旨在统一引导和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提供监管的最佳做法。这份文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既定的制度下,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第二,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分析各种可供选择的监管方法;第三,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选择和衡量标准;第四,影响制度均衡的各种因素和工具。
理论上讲,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的前提,但市场失灵的存在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政府应当管制,监管机构必须证明,管制矫正市场失灵会使经济运行得更好,[9]监管就具备了合法性基础。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并要达到社会净福利最大化的效率标准。个人的效用函数和收入不同,企业的地理位置、技术设备和规模不同,地方和州政府的财政收入差异很大,这些因素决定了不可能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在资源稀缺和经济人假设的约束条件下,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考虑以下可供选择的监管方案[10]:监管依据、实施日期和方式、严格程度、公司规模与不同地理地区等。在对监管方案进行分析的时候,一般说来,基于绩效的标准优于设计的标准,绩效以监管结果为目标,给予被监管对象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达到监管目标的灵活性;基于市场的方法优于直接控制,这些方法包括手续费、罚金、补贴、可交换的许可证或抵消权,负债的变化或财产权利的变化、所要求的债券、保险等;信息评级体系的措施优于监管,真实客观地披露信息,可以减少信息不充分或者不对称产生的市场失灵,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11]
监管机构通过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管制方案,从而在市场的基础上有效的使用和分配资源。实际上,一个拟议规章的监管分析,包含了三个关键要素:阐述为何么需要管制,拟选用哪些管制方法,评估管制的成本和收益。监管机构一般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和有效成本分析两种方法[12]。前者,所有的成本和收益都被量化,并表示成货币单位,从而为监管方案的选择、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个非常清晰的标准,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关注的政府监管政策,提供非常透明和可预期的信息,通过“评估成本—量化收益“分析一个规章对市场会产生积极还是消极的效果。后者,主要针对不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社会性监管,目标在于为消费者、工作者和公众提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效成本分析的标准是一个区间,既反映了实际要求,也隐含着价值判断。其中有一种方法是风险分析,就公共政策而言我们必须把风险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程度。席涛教授在后文又对影响制度均衡的各种因素和工具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分析范围、确定基准线、支付成本和支付意愿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