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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二)“简政放权”中的“统筹不足”


  

  简政放权促使F市审批权力结构产生重大调整。几年来,大部分事项下放后符合当地实际,使得市级部门从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将一些管不好、管不到的事情下放到各区,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调动了下级部门的积极性,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统筹不足”的缺憾。


  

  首先,F市开展的简政放权工作大多失之仓促,往往政治意义大于行政改革意义,对简政放权工作没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科学的论证,哪些可放,哪些该收,没有政策上的指导,只是笼统提出“能放则放”和“五区事权相对一致”两个原则,简政放权成为“跟风”行为。一些部门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把大部分事权下放到各区行使,有的甚至一个不留全部下放,一些需要从全市总体上进行统筹把关的事项如规划、国土和环保等事权,也大量地下放到各区。个别区向镇(街)大量下放审批事权,而在下放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到镇(街)的承受能力。


  

  其次,事权下放程序不规范。根据要求,各市级部门下放事权要与承接方签订委托书,明确权利义务,并同时把印章一并下放,或通过格式套打的方式解决盖章问题,但少数部门未与承接方签订委托书,也没有解决盖章问题。一些部门甚至把省直部门委托下放的事权又再次委托区级部门实施,出现二次委托现象。如,外经贸系统在简政放权时,由省局委托给市局的事项就又再次被委托给区局;市局有两个事项是代省受理的,而市局却又将其下放到区局办理。调研表明,个别区局中有6个事项发生二次委托。此外,委托下放制度也未及规范,市局的上报材料表明,市局共下放事项36个,其中只有20个事项签订了委托书,仅6个事项制定了监管制度或措施。


  

  (三)“重审批”中的“轻监管”


  

  “重审批轻监管”是全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通病,F市也不例外。


  

  首先,F市的审批与管理、监督职能高度融合,责任不清晰。各部门中一般按管理条块设置内设机构,某一类事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集中在一个内设机构中,这使得一些政策性的管理变成了审批或审批的条件,一些管理和监督措施也由审批加以替代了。


  

  其次,监督执法主体也存在结构性缺陷。由于大范围内的政府职能没有得到整合,监督执法主体分散在各有关部门,一些关联性较强的监督执法任务不能形成合力,执法监督力量大多集中在区、县以上层级,而随着镇(街)一级经济规模和人口不断扩大,政府审批管理的重心又不断下移,但由于镇(街)没有专业、合法的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从而导致了监督执法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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