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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第二,应运用“合理原则 ”的分析方法,对那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但具体的判断规则要在立法当中加以明确的规定,而非在执法阶段的具体运用。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使企业对自己行为有确定的衡量标准;另一方面也简化了执法程序,从而可以节省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第三,在反垄断法出台后,主管机关应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发布更具有操作性的指南。指南应首先阐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即二者目标是一致的、它们互相补充、共同推动和促进市场竞争,并进而增进消费者的福祉。在明确二者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考虑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的某些特性,在指南中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具体操作性规则。如知识产权许可规则、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规则等。


  

  结 语


  

  总之,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是我国经济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也使得反垄断法的制定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受到“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一流行观点的误导,有舆论想当然地将“反知识产权垄断”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提出,并力主在反垄断法中作出详尽规定。本文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偏差,提出了如下主张: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目标一致,二者共同促进和推动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最终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祉;反垄断法有自身的体系和特点,应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规制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对其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同时指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应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发布相应的指南。此外,在具体实施上,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这些都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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