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专门性法律,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反垄断法防止竞争者通过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来损害竞争机制(如操纵供需)、破坏市场所需的公平自由竞争规则,从而降低市场本应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可见,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是垄断行为而非一个竞争者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只有当竞争者实施了反垄断法所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
反垄断法的这一原理实际上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具体到“知识产权垄断”而言,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商业标记使用者对成果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或专有权,而这种专有权和其他的财产权(譬如所有权)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如果一定要将知识产权称为“垄断权”,那么所有权人对特定的所有物具有排他使用的权利也同样可以称为“垄断权”。尽管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在获得的程序和要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譬如通过买卖(如购买图书)或登记(如房产登记)能取得所有权,而知识产权则通常需要通过申请及批准等程序才能获取,但是,这一区别仅仅说明了各自取得法律承认所需要的要求和条件不同,权利性质却并无二致,都是对特定对象的独占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