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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黄勇


【摘要】拟在指出,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联系在一起的关节点,在于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了相关节场的竞争,而非“知识产权滥用”抑或“知识产权垄断”。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应坚持的原则和立场做出结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知识产权垄断
【全文】
  

  前言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具有某种紧张、冲突的内在关系。这种主张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垄断性权利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反垄断法促进“竞争”的目标相悖,因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然的存在矛盾。当打破各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渐高之时,人们自然想到了应该如何反对知识产权这种“垄断”。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有人甚至将反知识产权“垄断”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保卫民族产业的高度,强烈要求反垄断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垄断行为”。这些主张虽然其情可鉴,但更应冷静地探寻其法律原理,使其符合法律体系与专业性的要求。


  

  事实上,反垄断法禁止三类经济性的垄断行为,即禁止垄断性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禁止经营者过度集中, “知识产权垄断”与这三种垄断行为均有可能发生联系。本文意图通过分析和阐释“垄断”的法律原理,探寻将“反知识产权垄断”/“滥用知识产权”纳入反垄断法体系的方式和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若干建议,阐明立法时需坚持的原则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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