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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保护国际新趋势及借鉴

  

  从微观上看,专利执法也出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专利局的作用日益突出。传统上专利局只是专利审查、授权、复审和无效的专业技术机构。但是,随着专利纠纷的增加以及专利执法体系的复杂化,加之专利执法所必须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求专利局的职能不断向专利执法领域拓展。日本专利局(特许厅)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程序做出的授权或维持的裁定,相当于一审判决。英国1977年专利法赋予专利局局长专利纠纷解决的职权。在专利纠纷处理上,专利局局长有权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无效纠纷、许可类纠纷和侵权纠纷。具体事务由专利局“纠纷解决办公室”(Hearing Office)受理、并以局长名义做出裁决。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建立了专业法官制度或调查官制度,发挥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咨询作用,协助法院查清事实。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建立了技术专家担任法官的制度。所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都从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官(员)中考录,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也来自专利局。这种制度对于提高审理技术水平和审理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海关执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专利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既涉及侵权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也涉及技术贸易问题,因此,专利执法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美国海关对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可以签发排除令、查封令和没收令。德国、日本海关对进出口环节有权进行专利执法。


  

  三是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专利执法保护牵涉到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执法系统相当复杂。例如,美国的专利执法系统既有法院等司法机构,还有国际贸易委员会这样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也有海关、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商务部等行政机关。要想使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协调运转,必须有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美国设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执法协调员。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负责人。巴西设立了两个部际协调机构,其中一个专门负责执法协调。这些高层次协调机构保障了专利执法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以及对外立场的坚定性。


  

  二、加强我国专利执法的建议


  

  借鉴国外专利执法的新变化,结合我国专利执法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专利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进一步加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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