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

  

  与传统的财产法相比,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不可能构建以占有为特征的权利保护模式,而只能构建与传统财产法相区别的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权利保护模式。


  

  2.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


  

  “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三个基本特点。这是由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财产无形性(非物质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指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无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其核心价值目标在于,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各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品的创造主体在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从而鼓励制度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豁免。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保护均具有促进竞争和推动创新的基本功能


  

  反垄断法通过维持 企业 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为创新提供压力,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并防止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损害和阻碍创新;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通过授予和保护重要但有期限的市场支配力来奖酬在创新上的投资,为创新提供动力,同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