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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

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


李少锋


【摘要】知识产权调整无形智力成果的现实,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采用国家公权力授予合法垄断的形式。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与反垄断法在价值目标上存在的一致性.这是其为反垄断法所豁免的正当性所在。然而,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如果遭到滥用.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损害,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方面,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律急待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性;反垄断法;规制
【全文】
  

  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知识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 发展 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公权力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的权利,其与反垄断法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而知识产权的滥用往往为限制自由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并阻碍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因此必须由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作原则的规定,不具有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方面我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一、知识产权制度垄断的基本属性


  

  1.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财产权客体的差异


  

  理论上一般认为,财产法调整的都是“物”的关系。不同财产权之间的区别就是根据不同的物的客观属性和外部特征进行划分的。作为物权的权利客体,其外部特征是具有形、体等固定结构,其客观属性是能够被个人直接占有或控制、支配,并能够因为占有事实而 自然 的排他,能够通过个人独立掌管、公示以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法将物权客体界定为“有体物”、“物必有体”。 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来源于人类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其保护的客体是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其相关精神利益。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这一特点构成了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权在保护客体上的根本差异,并导致两者在权利保护制度上的根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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