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对竞争的正负效应
(一)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对竞争的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作为知识产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对市场竞争活动具有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激发知识产权人对外许可技术的积极性。当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使用许可技术时,许可人为保障其商业利益就必须跟上被许可人技术改进的步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那么,知识产权人既不能享受许可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利益,又担心这种改进与创新会动摇自己的技术优势,甚至会带来被淘汰的危险,故而就不愿意进行技术许可,从而影响技术的传播、交流与应用,不利于整个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有了回授这一合同安排,情况则大不相同。回授一方面可以给许可人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利用技术改进所获取的直接商业利益和将改进技术许可、转让给第三方而获取的技术贸易收入;另一方面又可防范和化解因被许可人的改进与创新而给其带来的、有可能被排挤出市场的风险,它使许可人确信,无论技术改进或创新对原有技术优势形成多大的挑战,其都因能分享新成果而无须多虑,这将大大激发其对外许可知识产权的积极性。(2)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回授条款的成立,往往会使知识产权许可费趋低。这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人考虑到其将来可以从被许可人的技术改进与创新中获取利益,因而能够接受较低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而事实上,许可技术将来的改进与创新价值是不确定的,而降低价格却是现实的实惠,因而对被许可人也是有利的。如果没有回授条款,原知识产权人不能分享将来被许可人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价值,那么,其就会要求较高的许可费。(3)有利于知识产权技术向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流动。通过回授安排,不仅大大降低许可人因授权而被挤出市场的风险,而且还会使许可人不断获得许可技术的后续创新收益,这就促使知识产权许可人更倾向于向技术开发与改良能力强、资源与经验丰富并能及时成功获取改进与创新成果的公司许可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技术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流动,进而更快催生更多更好的新技术成果,以利于激励创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如果没有回授条款,许可人由于担心自己的原有技术受到改进与创新的挑战,而往往宁愿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不具有研发与改良能力的企业,这显然不利于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总之,知识产权许可中是否有回授安排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许可人进行技术授权的三方面态度:(1)是否对外授权,(2)对谁授权,(3)以什么价格授权等等。在得到回授条款保障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则会选择积极授权,低价授权,并对有技术创新实力的公司授权,从而使新技术得以及时传播与有效利用,促进市场上互补性要素的结合,推动创新市场的技术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增加整体社会福利。
(二)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对竞争的消极影响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在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还会对竞争产生消极阻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强化许可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垄断。
通过回授安排,知识产权许可人能够知悉并享有被许可人对原许可技术所做的改进与创新,进一步强化许可方的技术力量,维持和巩固许可人对该项技术所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对市场的自由竞争构成威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Transparent Wrap Machine Corp. v. Stokes&Smith Co一案[4]中所指出的那样:“通过回授,基本的专利拥有者在基本专利期满后很久仍可长期控制一个工业。可以排除竞争者和实行、维持一个工业垄断。通过专利联营或多方许可协议的应用,一个工业的全部发明成果就可以系统地汇集到原始专利人的手中。”{2}特别是在多层次许可授权中所做的多重回授安排,对许可人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化作用更加突出。在这样的多级许可+多重回授的体系中,最初许可人又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一个或多个原被许可人,并作出回授安排;而原被许可人又可将获得授权的技术再向一个或多个人进行许可,同样就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做出回授安排,依此类推,可在原许可人、被许可人、再许可人、再被许可人等之间形成一个逐级汇聚、累积许可技术的改进与创新成果到许可人处的机制,原许可人可以仅仅依靠最初的知识产权,通过回授轻而易举地获取众多许可技术使用者源源不断提供来的大量技术改进与创新成果,一劳永逸,坐享其成,成为该领域相关技术的垄断者与控制者。更为严重的是,许可人利用回授所获得的技术改进与创新,不仅能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控制这些受影响的技术,而且还可以在许可技术到期后仍然居于支配地位,这样一种制度无限期地持续了知识产权人对技术的控制,使许可人产生了超出知识产权期限的市场力量,一个市场主体如果获得了相关的多个知识产权,其就获得了多重垄断机会,当相关的知识产权一个接一个地增加时,涉及该技术的整个产业就有可能被垄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