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参加者从轻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包含有刑罚个别化之内容,对实施严重危害行为、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但对于罪行轻微之犯罪分子予以从轻处罚,即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对其实施严厉打击具有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类犯罪应当一味严厉打击而不考虑任何从宽的策略。对于仅仅参与组织而没有其他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进行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不但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更可以有效分化、瓦解黑社会势力,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因此,对于一般性参加者固然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按照犯罪处理,对于虽积极参加组织但并无其他严重罪行者,也应当注重从轻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组织的情形没有规定相应的鼓励和奖励措施,也是值得反思的。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例如,为协助那些被迫加入或有意离开“黑手党”这个全意大利最大的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成员,意大利更是于1991年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规定向有意悔过及寻求脱离“黑手党”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终身供养的待遇,并对其之前所犯罪行不予追究;又如,香港于1988年12月28日创立了“自愿洗脱三合会会籍计划”,设立了一个由香港总督委任名为“三合会会籍审裁处”的组织,并授权该“三合会会籍审裁处”可于指定程序下通过申请人的宣誓合法地为申请人洗脱他在某“三合会”非法社团之成员身份,免除申请人对“三合会会籍审裁处”所披露曾牵涉香港《社团条例》第19至23条所规定的三合会社团犯罪的罪名等。[5]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郑延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注释】参见2005年12月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拉美国家普遍奉行市场经济,一度取得经济腾飞,与我国目前情况较为相似。但随后却出现贪污腐败盛行、治安状况恶化、贫富分化与社会动荡等现象,其中黑社会势力猖獗,黑金政治盛行,愈加加重了社会的动荡。因此,这种经济快速发展,在人均越过GDP1000美元后,就出现经济与社会严重失衡,经济不前,贫富分化,社会动荡,人与自然不和谐等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拉美现象。
具体数据参见调查报告:http://news.ku6.com/c2010/6295/s200118329.
尽管立法解释取消了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特征,但事实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保护伞”是难以想象的,这也是我们一直赞成司法解释对于“保护伞”之立场的原因。我们认为,立法解释取消“保护伞”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特征与查处“保护伞”的实际困难之间不得已的妥协。当然,这一妥协的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仅4个月之后1989年3月28日,就有1103名三合会成员申请洗脱三合会会籍,其中成功洗脱人员共641人。参见陈沛林博士论文:《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惩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3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