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并不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没收财产刑。如前所述,我国对黑社会犯罪的立法规制与司法实践目前都仍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仍较为模糊,甚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都存在较大争议。在黑社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财产往往较多,资产过亿者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增设没收财产刑,则难免会出现罚不当其罪的情形。此外,在巨额财产的刺激下,是否会在客观上鼓励将本不够定罪条件者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正在酝酿中的立法修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增设罚金刑。


  

  2.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应当双管齐下,加大对包庇、纵容“涉黑”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惩治力度。[4]我国刑法第294条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与包庇罪的法定刑大体相同。但从实质上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对社会的危害上要显著地严重于普通的包庇行为,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从包庇罪中分离出来的目的就在于体现对前者的从严惩处,因此,应当适当提高本条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


  

  三、遵循法治的原则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做到行为人的罪行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既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毋庸讳言,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打黑”盲目扩大化的倾向,发展下去有可能会造成像流氓罪一样新的口袋罪也绝非危言耸听。这就要求严格按照法律与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认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类型犯罪组织进行区分。实践中,尤其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区分开来。此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应注意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子予以从宽处理。


  

  (一)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


  

  1.我国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的界定。恶势力并非刑法学概念,但在公安机关的有关文件和媒体报道中却频繁出现。有时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起,被统称为黑恶势力,就连两次全国打黑行动,也被冠以“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之名。这种称谓上的交叉混合,也折射出我国目前打黑的实际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