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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赵秉志;郑延谱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严厉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这就决定了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严为主的原则。但打黑运动亦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能盲目的扩大化,要确立明确的标准,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要施行区别化对待的原则,对一般参与者从轻处罚或者进行非罪化处理,对自愿退出组织者给予鼓励性措施,从而取得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最佳社会效果与最佳法律效果。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全文】
  

  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体现出党和国家对持续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对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涵也合理地予以吸收;同时,其还表明了我国刑事法界对国际上“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密切关注与积极回应。{1}2005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实践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刑事犯罪进行区别对待,“一方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进行教育感化方针,有条件的要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的推进刑事矫正”。[1]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2}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背景下,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涉刑法问题进行探讨,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以严为主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济腾飞以及体制上的漏洞,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获得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近年来,我国各种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是不断发展,呈现出普及化、规范化、隐蔽化、低龄化、手段多样化、表面的正义化和“黑白”结合等特征。与此同时,境外黑社会势力也不断向内地渗透,加速了内地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演变的趋势。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甚至基层政权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概括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行索取“保护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者抢劫、绑架、伤害、杀人;放高利贷、替人讨债或者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法庭”;走私贩毒,经营地下赌场和色情场所;操纵选举,篡夺基层政权,公然对抗社会;以暴力、贿赂等手段,非法垄断经营,疯狂聚敛财富。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以贿赂、威胁等方法,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加紧向国家机关渗透,借助权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趋势更加明显和严重。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猖獗活动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肃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在我国就可能出现黑金政治,踏上拉美国家黑金政治横行,社会动荡不安的老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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