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律的价值在于教育感化,不应是以恶治恶,以毒攻毒。至少目前国际社会尚无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死刑的确服务于一个合理合法的刑罚目的,也没有证据表明国家可以通过执行死刑来解决棘手的社会或者政治问题。否则死刑是法律的同时,也成为政治的化身。把死刑作为政治,那我们就是生活在一个把不断适用杀人措施作为我们刑事政策的国家,而且这种杀人措施也是政治权力的一个象征。[18]这种泛政治化的结果事实上无益于家庭美满和社会稳定。正如贝卡利亚所言:“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看来不应该去扩大这种残暴的事例。随着人们用专门的研究和手续使越来越多的死亡合法化,这种事例就更加有害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19]
以国家名义执行的死刑,其影响力不仅仅是犯罪人本人,而是波及了全民和社会。以我国独生子女政策为例,全民响应政府治理国家的政策之一--独生子女政策,结果是家庭中唯一一个18岁以上的子女因犯罪被国家执行了死刑,而在此之前,这个18岁的子女可能因其犯罪行为已经剥夺了另一个家庭中18岁以上独生子女的生命。一个花季少年的生命已经因罪犯的行为而凋零,另一个花季少年也即将被国家法律判处死刑。两个家庭均陷入失子之痛和老无所养之忧,其结果是否会使家庭产生打破独生子女政策以备不时之需或者产生某种不满情绪与仇视社会的心理。虽然这是谬论,但不得不考虑家庭是组成这个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
此外,从我国批准和加入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具体行动上看,死刑的确是被政治化了。与死刑有很大关联的《权利公约》签署已10余年,但批准却遥遥无期。而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公约时,我国签署、批准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以及立即通过国家刑法修正案,修订刑法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从而间接履行反恐国际公约的法律义务表明,立法对国际法律国内化的反应是相当迅速的。同时也说明,在涉及死刑问题上决策的迟缓,绝非立法之过,是政治意愿尚未成熟。因而,减少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不是立法部门的消极,而是国家政治决策的犹豫。亚洲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菲律宾,在1987年宣布废除所有罪行死刑的决定是最高政治机构的抉择。[20]即便是司法“绝对独立”的美国,废除死刑也受到州长、总统等政治决策者的政治权力的严重影响,历史上没有一位总统明确表示强烈反对死刑。[21]可喜的是,2010年7月,政治意愿开始动摇,我国第八次刑法修订,终于以“少杀”和“长关”拉开最终废除死刑的序幕。
(三)法官、医生与死刑
法官与死刑之间的关系不言而喻,医生与死刑也有很大的关联吗?法官是正义的使者,为了社会的利益,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执法为民的法官必须对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罪犯判处死刑--保留死刑国家的做法。为了协助司法,为了尽公民的社会责任,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生不得不参与注射死刑、器官摘除等行动。法官和医生这两个备受民众尊崇的职业,其光辉形象因死刑的适用而有所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