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国的确把死刑作为国际事务很认真地予以对待,以致于将死刑的执行数字作为国家秘密严密防范以免泄露。笔者理解保守死刑执行数字完全是出于保守“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的需要。[8]特别是作为在国际社会中日益崛起并颇具影响力的国家,一是不想因死刑问题留给国际社会作为指责我国人权状况的口实;二是维护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大国形象。
既然把死刑作为国际事务对待,那么就不得不打开窗户看看外面世界的死刑问题。[9]首先,应考虑遵循有关废除死刑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William A.Schabas教授曾列举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权利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及其附加议定书在内的国际及区域性涉及废除死刑内容的公约共24项,其中国际性公约及其议定书共13项。[10]我国是包括《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在内的大部分公约的缔约国,以及《权利公约》的签署国,立法应考虑是否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大幅度减少死刑的罪名,并最终消灭死刑立法。[11]其次,应借鉴国外废除死刑的有益经验,借鉴与我国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邻国废除死刑的经验,如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12]以及与我国司法制度截然不同的诸如美国废除死刑的州的经验。尤其是一贯法官造法的美国,就在2007年12月17日,新泽西州州长签署新泽西州终结死刑法,其以立法方式直接废除死刑的模式成为美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先驱。作为立法部门造法的我国,新泽西州的经验能否成为我国立法废除死刑的参考值得深思。最后,即便《权利公约》要求废除死刑的方式是暗示的,是倡议性的,但《暂缓执行死刑决议》则是明示的,即“呼吁保留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权利、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死刑的适用情况、逐步限制死刑之适用和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将来废除死刑”。[13]遗憾的是,我国、美国和俄罗斯分别对该公约投了反对票。但《暂缓执行死刑决议》的确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息,即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滥用死刑对人类追求真正的、理性的公平正义的潜在威胁,由于时代因素所限,只能暂时通过限定条件的方式延缓死刑适用的频率,以成为全面彻底废除死刑的前奏。
(二)死刑是政治还是法律
死刑是政治还是法律?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刑罚的本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包括刑罚的社会政治本质,也包括刑罚的法律本质。[14]而政治无论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活动,还是各种集团进行集体决策的过程,其基本含义就是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15]政治与法律天生就是一对不可分隔的连体兄弟,治理国家的行为离不开依法治国,离不开刑法的底线功能。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讲,当然也就离不开死刑。
死刑从其诞生那天起似乎就不仅仅意味着刑罚本身。历史上,死刑也曾是统治者排除政治异己的重要方式之一。死刑的主要目的是国家权力的有力展示,是国家对那些违反其法律之人所能做的最有力的警醒,死刑在原因与结果之间,以及在犯罪行为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关联性表现的最为突出。[16]结束某人生命是社会承担责任的最严肃的方法,弥补实施罪行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就是死刑。[17]死刑是刑罚,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像是政治,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