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搭售豁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笔者认为第十七条所禁止的非法搭售(也称捆绑销售,包括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销售)是与知识产权相关最复杂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是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核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非法搭售,会产生在被搭售商品树立准入壁垒、掠取垄断利润、推销滞销品及规避政府价格规制等多重危害结果。但客观的说,现代商业几乎不存在无搭售的销售。卖手机会搭售电池;卖电动剃须刀会搭售刀片;几乎所有商品销售都会搭售包装;酒吧和咖啡厅提供酒水搭售的则是服务。微软在为WINDOWS软件搭售网页浏览器软件抗辩时也举例汽车销售商都会搭售雨刷和轮胎,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在我国则不仅存在企业主体的搭售行为,政府也可能基于推行某项政策而要求强制搭售。2006年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命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因此不能笼统的把搭售统统列入违法行为。
搭售已经为公众所接受且成为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有益的商业惯例。既然搭售是中性词,其并不当然包含法律上的否定含义。由此应从搭售行为是否有损害竞争的意图或损害竞争结果来考察。换言之,应当以合理原则而不是本身违法审查搭售是否涉嫌垄断。这也是《反垄断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是违法搭售认定要件的原因。例如销售手提电脑搭售鼠标还属合理,但强行搭配电脑桌或手机则显然不合理。
一项搭售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与商标权滥用与否并无关系。被搭售的商品无论有无商标均不妨碍对搭售是否违法的认定。以销售手提电脑搭售电脑桌为例,无论手提电脑是品牌电脑还是组装机都可以认定违法。当然构成垄断搭售还需行为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
【作者简介】
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注释】《
商标法》第
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专利法》第
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
著作权法》第
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反垄断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反垄断法》第
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 法律出版社 2006年 第684页
《
反垄断法》第
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第241页,法律出版社
原文为:“……Second, as the third element indicates, the Act applies only to commodities; it does not apply to intangible products.”
Donald S. Clark: http://www.ftc.gov/speeches/other/patman.shtm??? 2007年10月3日检索
原文见 2.5 Sale Must Discriminate. ……Only sales that place a firm at a disadvantage vis-à-vis one or more of its competitors are considered discriminatory, and then only if they involve articles of like quality and quantity, in transactions taking place or being negotiated within the same time frame. http://www.competitionbureau.gc.ca/internet/index.cfm?itemID=1810&lg=e 2007年10月5日访问
原文为2.5.8.1 The seller''''''''s offerings may include articles which differ only in physical appearance (e.g. they may be offered in a variety of colours, or exhibit other cosmetic-only differences). They may differ somewhat functionally, as is often the case with a wide assortment of consumer electronics products. Finally, they may be somewhat differentiated by virtue of labelling or trademarks. http://www.competitionbureau.gc.ca/internet/index.cfm?itemID=1810&lg=e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