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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行使的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理论主要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大学说。结构主义反垄断理论的基本论点是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决定企业行为。因此,结构主义把所有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纳为反垄断目标。行为主义理论则完全不同,把反垄断目标圈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不仅仅是企业的市场份额。


  

  从《反垄断法》条文来看,显然采用了行为主义理论。《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可见企业经营规模并不是法律最关心的问题。取得垄断份额或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已经不是法律责难的对象。《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强做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一直把推动企业进入世界和中国五百强作为重要工作。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上强势企业或知名商标拥有百分之百的市场占有率也不违法。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通过反对垄断以维护竞争。但商标或品牌的垄断并不意味着消除竞争。麦当劳和肯得基没有消灭中式快餐,甚至在美国本土还面临赛百味、汉堡王和必胜客等竞争对手的有力挑战。同样,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两大巨头垄断力再强,也没有冻结非常可乐等中国饮料品牌的发展空间。


  

  (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


  

  1、综述


  

  如前所引,《反垄断法》以其第三条为核心条款。该法第三条共列举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垄断性集中三种垄断行为。固定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联合抵制交易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与商标权行使没有直接及必然关联,本文不予专门探讨。


  

  2、并购审查


  

  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有不少学者认为该规定属于针对驰名商标的反垄断规则。有观点将六部委《规定》联系到《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主张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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