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权可以促进市场和经济繁荣,但很难证明可以象保护作品那样促进人类文化繁荣。商标权的行使不影响技术进步,一般也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国家《商标法》都没有规定商标强制许可。也正是因为商标权行使不影响公共利益,其一般性的不适用反垄断规则。
(二)美国与欧盟观点
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为代表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对知识产权滥用始终关注,但并没有把所有知识产权的行使一概纳入反垄断监控下。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在1995年联合颁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指南》第1.0条指出,指南所调整的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其中并不包含商标权。
欧盟反垄断法的主要渊源是《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欧盟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主要依据是欧盟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EC) 772/2004号条例》(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条例》明确规范技术转让合同(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并在第1(b)中进一步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指对专利权、技术秘密权、软件著作权许可及上述权利的混合许可。商标权等其它知识产权许可只有在从属于专利权、技术秘密权、软件著作权转让且非合同主要标的才可能适用《条例》。
无论是美国和欧盟的法院还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没有判定商标权滥用构成非法垄断的判决或决定。欧盟法院曾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因商标平行进口纠纷援引反垄断规则做出的判例。但判决显然将重心从对案件的法律分析转移到对欧盟统一市场政策的阐述和执行上,其判决的法学意义有限。
三、商标权行使与反垄断的实证分析
(一)垄断与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开宗明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3]。《反垄断法》对什么是垄断却没有直接定义。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等条款,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5],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6]。综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限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