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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分析

  

  美国国会1935年专利联营的听证会报告认为,“虽然专利联营的组织机构各异……但是这些协议的共同原则是取消专利成文法赋予的个人垄断形式,代之以和该产业相协调的一套规则体系。”[1]所以,在美国产业界常常称颂此种专利联营。


  

  (三)以合同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以合同为基础集合专利,提供一站式许可,在成员间分配许可费。相比前述大型专利联营,这类专利联营有些限于特定的技术,有些限于某一产业的特定部分。它们没有复杂、严密的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费是成员协商的结果,也不需要中立的委员会评估专利的经济价值。它们最突出的特点是严格遵守统一的对外许可合同。美国的小型专利联营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电影投射机专利联营{4}、游泳池清洁器专利联营[2]、人工合成聚丙烯纤维专利联营[3]等等。


  

  DVD的3C和6C专利联营,都是针对特定技术由少数企业联合而成,它们都有统一的对外许可协议。


  

  (四)与技术标准结合推动专利许可


  

  为谋取经济收益最大化,专利联营常常与技术标准结合。ICT领域诞生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而在标准化的推进中,往往都是以专利联营的形式经营标准。


  

  MPEG—2专利联营是针对特定技术以MPEG—2标准为基础,以实施该技术标准为目标的专利联营。它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MPEG LA(MEPG Licensing Administration)。MPEG—2专利联营汇集了美国加州大学、飞利浦、东芝、索尼、法国电信公司、富士通、佳能等在内的多家高校或企业技术。在程序上,首先由上述权利人将与MPEG—2标准实施相关的专利许可给MPEG LA,由它专门向全球范围的用户进行MPEG—2的核心专利的非歧视、一站式许可,并负责分配专利许可收益。MPEG—2专利联营将专利分为“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和“相关专利”(related patent)。必要专利指构成MPEG—2的基本互补性的技术;而“相关专利”是指基于现存的必要专利的改进专利。如果相关专利不许可,可能会违反MPEG—2标准。对于必要专利,MPEG—2有着严格的专家评估程序。MPEG—2专利联营被认为是目前IT技术标准中具有典范作用的专利管理模式。从1997年以来,MEPG—2专利联营从最初的8个专利权人、100个必要专利(25个专利族),到2002年,发展到39个国家的20个专利权人的425个必要专利(100个专利族)。目前被许可人有400余家,占领了世界范围内MPEG—2产品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5}。


  

  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希望自己的专利最大的发挥市场作用,要么起到阻止竞争对手的目的,要么获得最大许可使用利益。而通过标准化是使自己的专利获得经济和竞争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也是取得市场支配力的最佳途径,因此,获得许可费也是当今的专利联营的重要动力。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下,发达国家将制造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专利联营和技术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的结合成为发达国家控制全球产业发展,获得高价值回报的重要手段。


  

  二、专利联营促进竞争效果分析


  

  (一)解决了“专利灌丛”问题


  

  由于科技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专利授权激增,专利权重叠加重,错综复杂的专利之间的依赖关系导致了所谓的“专利灌丛”现象,大大增加了专利实施的成本。198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年授权量为66 000件专利,而2000年已经是175 000件。而软件专利更是炙手可热。自1995年到1999年,美国厂商拥有各式各样的网络软件专利就超过11 000件{6}。而且,在依靠技术不断改进而发展和壮大的产业,特别是信息通信领域(ICT),专利技术已经形成坚实的“专利灌丛”。根据美国。FTC/DOJ联合听证会资料,90 000多项微处理器专利由10 000多个企业分别所有,而这些专利彼此之间多有重叠,一个专利就可以阻止成千上万的专利的实施{7}。美国有学者将其形象地比喻为获得“专利入场券”(Patent ticket),只有获得专利权人的一个个授权,才“买”够了生产这个产品的入场券,只有此时才能够合法生产了{8}。如果某一产品生产需要N个必要专利授权,而生产商要逐一的和所有专利权人谈判,则即使已经获得N—1个授权,第N个专利权人可以一票否决,因此,他具有最大的谈判能力,最可以人为地拔高价格。如此,所有专利权人都希望成为那个最后拍扳的人。如果再考虑确定必要专利的成本,考虑确定相应的专利权人和相关的谈判成本,生产商获得许可授权的成本就非常之大。另一方面,一个产业的专利往往分散到同行业很多个竞争对手中,而专利权又往往容易出现“无意”的侵权,竞争对手往往陷于专利诉讼大战之中。由此产生的昂贵的诉讼成本更增加了专利制度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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