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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严格责任的构造与借鉴

  

  这些制定法上的辩护理由,和普通法上的辩护理由一样,是严格责任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只看到在起诉时不要求证明犯意的一面,而看不到事实上存在的辩护理由的一面,是难以对严格责任犯罪有准确认识的。


  

  三、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严格责任的有关争议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的理解分歧


  

  刑法学界对于英美刑法严格责任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浅到深的过程。在严格责任方面,有关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然而对于严格责任“是什么”的前提性问题,学者们的理解也是“百花齐放”的。目前,有关严格责任的认识,存在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无罪过说”。这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2]它不要求行为人对其损害和后果具有道义上的过错责任,在排除犯意的条件下,行为人仍可定为有罪。[23]


  

  第二种观点为“主观罪过不明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24]


  

  第三种观点为“无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25]


  

  第四种观点为“过错推定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区别于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责任。它既有实体价值,又有程序价值,法官有自由裁量权。[26]


  

  以上观点的分歧集中于以下几点:(1)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究竟有无区别,抑或等同;(2)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形下,行为人究竟有无罪过,抑或是罪过不明;(3)严格责任究竟是不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这些关于严格责任本体论的不同解读,无疑严重制约了严格责任比较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二)对学界在严格责任问题上理解分歧的评析


  

  对应于上文对英国刑法严格责任追本溯源的考察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学界在严格责任问题的认识失之偏颇。至少,在上述争论焦点问题上,以英国刑法严格责任犯罪为基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在现代英国刑法中,只有“严格责任”没有“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只是“严格责任”的一种称谓,并不具有普遍性,在学术称谓上并不严谨。我国学者要么认为绝对责任有别于严格责任,[27]要么认为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从英国刑法的实际内容看,这两种观点都不能成立。因为,正如上文所述,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无论是英国刑法学者公认的极端的严格责任犯罪(如1933年的Larsonneur案和1983年的Winzar)还是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犯罪,都是存在辩护理由的。准确地讲,“绝对责任”只是对于“严格责任”犯罪的一种不准确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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